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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上海体育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经管学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会的领导。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讨论和决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工作思路、具体举措等。

(二)坚持党管干部,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推荐、选拔、考察、测评等工作,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三)切实抓好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巡察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学生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基层党支部建设,担负起所属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职责,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审议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本单位的办学方向。

(二)研究涉及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进修和教育培训等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配、绩效分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奖励惩处、评优评先、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

(四)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材选用等事项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五)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的引导,对学院主办或有学院教师参加的各类讲座、论坛、培训、学术报告、社会组织年会等活动中涉及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方面,切实把好政治关。

(六)审核把关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政治立场,切实把好政治关。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在会前3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

第九条 会议参会人为学院党委会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

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

学院非党员行政正、副职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

专职组织员(非委员)列席会议并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

组织委员向全体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他的问题向其他被征集人提出议题建议。

(一)学院党委书记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与副书记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学院党委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书记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学院党委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四)学院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

(五)学院党委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党委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于一项的,应将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至(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表决。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无法决定的,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六条 组织员如实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党委会决定、决议事项。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学院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所属党支部、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提请认可。

第二十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委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委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委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认真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会议上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可以在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四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参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决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经济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会通过起执行。

经济管理学院党委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