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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学院党政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上海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坚持“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召集主持。一般情况下,事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安全维稳和党风廉政建设等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事关改革与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等议题,由院长主持。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委员会主席、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参加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在学院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关乎学院全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德育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招生、就业、推免研究生等工作;

(五)研究确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讨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审议学院教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方案及奖励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经费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实验室建设、办公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以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八)审议与国内外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开展社会服务以及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讨论教职工出国(境)问题;

(九)讨论和研究学院的离退休工作和有关学院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等群众组织的重大问题,研究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的办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关系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议审定。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书记、院长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九条 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议题应在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议;有关重大学科建设和有关学术议题应在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在有关重大决策前可以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态度。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政领导,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定期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基层党建、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建设等党建工作内容。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要通过党政联席制度促进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会议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贯彻好会议决定,落实好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九条 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决定事项及形成的过程,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师生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作好决议、决定的评估,有关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审议认可。

第二十二条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未经书记或院长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

2020年4月20日